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三条已废止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做好集贸市场交易的组织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提供交易场地、摊位和仓储、水电、保管等服务设施,并负责集贸市场的维修;(二)建立健全集贸市场内部消防、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并负责其管理工作;(三)协助集贸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有关集市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