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应按规定着装。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依法监督管理,公开办事制度,接受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监督,不得参与集贸市场经营活动,做到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