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三)重大投资项目的确定和主要资产的处分;(四)年终收益分配方案;(五)涉及集体资产的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