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负责本权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三)检查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派员参加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五)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