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运输管制措施,严格管理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物资运输,避免运输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或者泄露。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