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流域水生态保护,应当采取划定水生态功能区、河滨湿地建设、清淤疏浚、悬浮物拦截、人工复氧等综合治理措施,并采取退耕还林(草)等措施,建设生态保护带、生态隔离带,实施水生态修复工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