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在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含有各类污染物的污水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二)在水体内采用炸药、毒药、电击等方式捕鱼;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体行驶以油、煤作燃料的船、艇;

(四)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水生动物养殖的,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内养殖,不得污染水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