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