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设施,排放废水实行清污分流。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排污口必须设有固定监测位置,并安装污水计量装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