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排污单位应当确保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提前三十日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