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九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应当确保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提前三十日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