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排污单位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设施,排放废水实行清污分流。

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排污口必须设有固定监测位置,并安装污水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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