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道路运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道路运输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客运经营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新增班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