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管机构,不得瞒报或者迟报。事故发生地运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运管机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