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人才招聘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跨行政区域举办人才交流会,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