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人才招聘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