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