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格;

(二)有与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社会需求;

(三)有相适应的场所、人员和服务设施;

(四)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