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的,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