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应当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后送达代表,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应当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