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附寄办理意见征询表。

代表可以在办理意见征询表上提出意见,及时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意见征询表应当寄送领衔代表,由领衔代表综合附议代表的意见后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转告有关单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