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附寄办理意见征询表。代表可以在办理意见征询表上提出意见,及时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意见征询表应当寄送领衔代表,由领衔代表综合附议代表的意见后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转告有关单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