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代表应当向人民群众转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