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代表的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办理代表建议认真、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敷衍塞责、互相推诿、不认真办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代表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