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八条有效省、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自治州、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