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Chapter 2 政治权利Article 8In force省、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自治州、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