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妇女干部,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的领导成员中应当配备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干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