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暂住人员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暂住登记与服务管理第八条已废止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员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暂住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设有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以公安派出所为暂住人员管辖区,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员登记、《暂住证》签发及其治安管理。不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由公安机关派治安民警负责暂住人员登记、《暂住证》签发及其治安管理。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