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在本市暂住3日以上30日以下的人员,实行暂住登记管理。在本市暂住30日以上的人员,实行暂住证管理。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旅客住宿登记。旅客住宿登记可视作暂住登记。

未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实行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