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员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暂住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设有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以公安派出所为暂住人员管辖区,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员登记、《暂住证》签发及其治安管理。不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由公安机关派治安民警负责暂住人员登记、《暂住证》签发及其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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