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暂住人员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员,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以及本市公民离开本县(区)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其他县(区)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