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暂住人员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拉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公安、国税、综合执法、旅游、劳动、工商、计划生育、教育、民政、卫生、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暂住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