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拉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公安、国税、综合执法、旅游、劳动、工商、计划生育、教育、民政、卫生、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暂住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