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员,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以及本市公民离开本县(区)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其他县(区)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