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员的服务和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归国藏胞、港澳台同胞、外国人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