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二)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三)具体承担对法律援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指导和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