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二)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三)具体承担对法律援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