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对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