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六条已修改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事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或者本地区确有困难无法受理的,可以由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