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事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或者本地区确有困难无法受理的,可以由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