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凡使用“中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企业名称,依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凡使用“海南”字样的企业名称,由负责企业法人登记的登记机关核准。使用“海南”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条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登记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名称、字号(商号)专用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