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第十四条已废止企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申请人申请住所登记或者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对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