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Chapter 3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Article 13Repealed凡使用“中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企业名称,依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凡使用“海南”字样的企业名称,由负责企业法人登记的登记机关核准。使用“海南”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条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登记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名称、字号(商号)专用权。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4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