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第十二条已废止企业法人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二)经营场所;(三)分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的登记情况;(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六)企业法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式样;(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