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企业法人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

(二)经营场所;

(三)分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的登记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六)企业法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式样;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