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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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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有效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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