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九条有效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归口负责、分级办理的原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按其内容,分别交由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在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交办。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