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七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围绕本省大政方针、重要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字迹清楚,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做到一事一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