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围绕本省大政方针、重要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字迹清楚,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做到一事一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