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安全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依照《矿山安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行使监督职责,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调阅安全生产和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必要时,可发出《矿山安全监察指令书》或《矿山安全检查意见书》,督促矿山企业限期采取整改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