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安全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矿山安全法》及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贯彻执行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在组织生产和考核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应将安全工作列入考核内容,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