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依照《矿山安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行使监督职责,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调阅安全生产和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必要时,可发出《矿山安全监察指令书》或《矿山安全检查意见书》,督促矿山企业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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