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矿业比较发达地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矿山安全监察员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任命,并发给《矿山安全监察员证》。矿山安全监察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