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三)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四)不得利用法律援助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五)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六)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