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不受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申请终止法律援助:(一)因受援人不履行义务严重影响法律援助人员办案的;(二)受援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要求违法提供服务的;(三)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