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二章 人身、财产权益保护第六条已废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单位,应对教学、保教用房及其他建筑设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并按规定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安全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权单位应及时维修、改建或重建;有倒塌危险的,使用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